(2017)浙0324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国交制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61号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东山脚。法定代表人唐留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秀迪,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锋、周长荣,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国交制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谢剑炼,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巨江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潘文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