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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王一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王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王一龙,男,1971年9月22日,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英与被执行人王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王一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孝初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宁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