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劳亚英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亚英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亚英,男,1959年3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亚英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荣华、被告人劳亚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劳亚英未经化州市同庆镇塘溪村委会樟村村集体同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砍伐化州市同庆镇塘溪村委会樟村斑猫岭樟村集体所有的桉树林木。劳亚英还雇请到司机郭某运输盗伐的林木,在装木时被樟村村民发现阻止报警后,化州市公安局将盗伐的林木扣押。经化州市林业局鉴定:砍伐林木面积15平方米,砍伐桉树蓄积4.73立方米。另查明,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4月28日将被告人劳亚英盗伐的林木退还了化州市同庆镇塘溪村委会樟村村集体。又查明,被告人劳亚英通过其家属于2017年7月17日与被害方同庆镇塘溪村委会樟村村集体签订和解协议书,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元给被害方。被害方向化州市公安局出具谅解书,对劳亚英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劳亚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劳某1、郭某、劳某2证言,被告人劳亚英的供述,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拍照,辨认笔录,化州市林业局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劳亚英的户籍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劳亚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亚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劳亚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伐的林木已发还给被害方,且被告人通过其家属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方,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又通过其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亚英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房海丽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古林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