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顾某申请执行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建喇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人员要求找到被执行人,网络查存款没有。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即提出异议,告知没有接到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年建喇民初字第114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长征审判员 王德福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