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云平与宋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平,宋国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573号原告:宋云平,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宋国汉,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云平与被告宋国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云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云平负担。审判员  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竹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