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振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振华,男,1945年4月1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扶余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7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春天,被告人梁振华雇佣罗某某在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正邦二场围栏排水沟东侧,贾津沟子西李某某承包的草原内私自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种植农作物。经扶余市草原工作站实地测量,被开垦的草原面积为7.105公顷。2010年以来,被告人梁振华以自己和家人没有土地,没钱吃饭为由,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扶余市信访局上访,多次在扶余市三井子镇政府无理取闹,三井子镇政府为了维持正常工作秩序,被迫以民政救助的形式给其钱款,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三井子镇政府共给予梁振华人民币2100元。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振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数量较大;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称,其2013年在涉案地块内开垦草原并在草原内连续两年种植农作物属实,但此事是经过三井子镇政府批准同意的,且其并不知道是草原;因其及家人第二轮土地承包没分到土地,生活困难,其去过国家信访局上访二次,吉林省信访局、松原市信访局与扶余市信访局均去过,但一直未解决;其因土地问题与生活困难多次去过三井子镇政府,但没在三井子镇政府作闹,也未以上访相威胁,向三井子政府索要钱款。三井子镇政府几次以民政救济形式给其2100元钱属实,但该款系主动给付,不是其强行索要。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2013年春天,被告人梁振华雇佣罗某某在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正邦二场围栏排水沟东侧,贾津沟子西李某某从原二龙乡人民政府承包的草原内私自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被告人及其家人在开垦的地块内连续耕种两年,2013年种植高粱,2014年种植玉米。经扶余市草原工作站实地测量,被开垦的草原面积为7.105公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振华的供述,我在草原上一共开了四五垧地,我和我老儿子梁金桥一起种的开垦的地。草原是王某某的。三井子镇隆福村老罗家孩子使旋耕机给我旋的地,干了两天,是我雇的,我在现场看着了。2013年和2014年种了这块地。我开完的地第一年我老儿子梁金桥种高粱没收成,第二年梁金宝种玉米了,也没挣钱。我开的草原就和废弃地似的,长一层小草,也不高,也不旺。李某某没告诉我草原不能开,但镇上农机站姓张的站长和一个姓高镇长知道这事。我开的草原和我种的老王头的地紧挨着。被告人庭审供述,其不是私自开垦草原,因其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在海林及扶余均未分到土地,2013年春三井子农科站张站长、二龙村书记及三井子镇镇长(不知具体姓名)与被告人共同去涉案地块指认,并同意让被告人开垦草原并耕种。2、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我给梁振华、梁金宝爷俩开过地,位置在永和村西侧4-5里地处。大约开了6垧多地,开的是原来的子花垄荒地。就是以前开过的地,许多年没种了,有点垄的痕迹,地上全是草,一片片的,草质量不好,都是盐碱地。我不知道地是谁的,梁振华雇我开地我就去了。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我是三井子镇永和村书记,梁振华和梁金宝爷俩是二龙村人,他们爷俩没地,总告状,常年上访,因为他没理,政府也没给解决。2013年他来找我说要在永和西边的甸子上子花垄地,我和老伴都在家,我俩不止一次告诉他那是草原不能开,他后来没听我的自己私下就开了6垧多地。那里以前是草原,1988或1989年的时候我们几个村在草原或荒甸子上开了一些水田,我村种了一年之后因为赔了,就没再种,一直荒废至梁振华开地。1991年有人种了1垧来地,打了一些池埂子,梁振华开地时有一些垄痕迹还在。他开地前都是不高的小草和一些蒿子,一片片的,有的地方没有。梁振华开完后第一年种的高粱,第二年种的苞米。梁振华除了开了我6垧多地之外,还朝我要挨着这6垧地村上的机动地,他不是我村人,户口也不在我村,他就仗着爷俩是上访老户,上边不敢惹,就熊我们村上,我不给他机动地,他就到处告我。梁振华是2013年开的草原。我听说是罗某某给梁振华开的草原。听说是梁振华和他儿子梁金宝在草原上种地。此地块和正邦集团是一片草原,我和三井子政府签订的合同写的是“荒地”是群众和干部叫俗了,大伙都这么叫。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两口子,我认识梁振华和梁金宝爷俩,2013年他们开过我家草原,一共开了6垧多地。梁振华来了我家好几回,我俩不让他种,告诉他那是草原不能开,他没听就硬给开了。这块地开之前就是草原荒甸子,上边有一些子花垄。88年89年的时候有人开过都没有种成耕地,一直到梁振华开之前就是草原荒甸子。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大家都叫我老王头,梁振华把李某某的草原给开了6、7垧。草原是李某某从镇上承包的,我在那干活那几年还在那打过草。梁振华是一个上访老户,这些年把三井子镇政府和二龙村、永和村干部折腾坏了,仗着自己又老、又穷,得谁告谁,整天找镇上和村上要地,在当地民愤大,倚老卖老,谁也不敢惹。6、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我2001年至2012年任三井子镇副镇长,梁振华因为在原二龙山乡没分到土地上访我接待过他,我也和原农经站站长张某1接待过他一次。我不知道梁振华开垦草原的事,我没答应他开垦草原,再说开垦草原不归我管,此事是犯法的事,谁我都不能答应。我没为梁振华协调过承包土地的事。我就接触他不几次,他知道我是副镇长说话不好使,后来就不找我了。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从1992年一直到2014年在三井子镇农经站担任站长。我认识梁振华,他是上访老户,我退休之前就和高某1镇长一起接待他一次,因为啥事记不清了。梁振华开垦草原的事我不知道,他也没说过要开垦李某某的草原。开垦草原的事不归农经站管,且是犯罪,我不可能答应他开垦草原。8、证人范某证言,证实我现在包李某某的土地三年了,一块是他25垧草原地里的,大概六七垧地。梁振华2013年在李某某的草原里开的六七垧地我都种了,此外我没继续开垦。地的位置在永和村贾津沟西侧、正邦二厂排水沟东侧。草原管理站现场勘查时我参加了,草原站坐的示意图上面标注是7.105公顷和现场吻和。此地块和老王头留下的不是一块地。9、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我是三井子镇草原站站长。梁振华和梁金宝是上访老户,镇政府工作人员都认识。梁振华2013年在永和村李某某的草原里开垦了六垧多七垧来地。开完后种了两年,头一年种的高粱,第二年种的玉米。这块草原开垦之前是荒甸子,那块一共是好几百垧,其中有李某某25垧,梁振华把这25垧开了一部分,开之前上面都是一些荒草和蒿子什么的,还有一些子花垄。大概八八年左右,我在三井子任民兵连连长,当时三井子有一些村在草原上打池埂子栽树种水稻,后来有的村树种成了,永和村什么都没整成,遗留些池埂子,形成子花垄,中间还有一些荒废的池子影像,但整个看起来就是草原。草原勘查现场图显示的地块就是梁振华开的草原位置,因为这片地正西侧是正邦养殖场沟的大坝堎,地垄东头挨着林地,所以我能确定这块地就是梁振华父子开的草原。1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是三井子镇永和村的老户,在这里生活60多年。李某某在永和屯子西边包了20多垧草原有10多年了,是和二龙山乡政府签的合同,后来被梁振华开了几垧。被开之前是荒甸子,上边有一些子花垄。大约是一九八几年形成的,整了一二年没种成地就撂荒了,梁振华开之前一直都是这样。1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在扶余市草原管理站工作,2013年6月份我们接到举报后对三井子镇永和村贾津沟子西侧、正邦二场东侧的一片草原被开垦一事进行了核查,能看出来是2013年春天开垦的,经测量被开垦面积有7.1公顷,根据“全国土地二调”结果显示这片草原为其他草原,属于草原范畴,依照草原法的规定,是不许被开垦的。经过调查,开垦这片草原的是梁振华父子。根据我调查,这块草原之前应该是没被开垦过。八十年代末扶余县有些村镇在草原上种了一两年水田,后来因为收成不好就停了,但我们没具体核查过哪些草原有这些子花垄地,乡镇也没备案,现在都已经是草原了。1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2016年9月份担任三井子镇党委书记,之前是三井子镇长。2013年梁振华父子把李某某草原开了7垧左右,他开之前还有村民打草。梁振华种李某某地是草原,周边几百公顷都是草原。老百姓把草原都叫荒地,政府与李某某签合同时没考虑那么多。13、证人蒋某证言,我是三井子镇二龙山村书记。梁振华与梁金宝是我村村民,有一回梁振华找我说在永和村有一块地让我和他去看看,到那一看是草原,他问我开不开点,意思是要和我一起开,我说这不是草甸子嘛,这不能开,后来他就自己开了。14、扶余市草原工作站情况说明,证实经过与土地二调数据库图斑核对,梁振华案件中所开垦的7.105公顷地块属于其他草原。1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坐标方位图各一份,证实经现场勘验,位于三井子镇正邦二场围栏排水沟东侧,贾津沟子西有7.105公顷草原被开垦,种的玉米。16、提取笔录及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此协议从李某某处提取,系2003年10月15日,李某某与二龙山乡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协议”,期限从2003年秋至2023年秋,协议上标明地块总计25公顷,被告人开垦的草原7.105公顷在此25公顷范围内。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梁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垦草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及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草原工作站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它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的内容均相吻合,且相互印证,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非法开垦草原并在草原内连续两年种植农作物的事实客观存在,认定无异,本院予以确认。(二)寻衅滋事罪事实:被告人梁振华与其家人均系农业户口。1992年被告人及其家人从黑龙江省海林市搬迁到扶余市三井子镇牧场村生活。后又搬到三井子镇二龙山村生活。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被告人及其家人均未分到土地。自2009年6月份,被告人梁振华及其子梁金宝因自己和家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未分到土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扶余市信访局走访或以书信形式向国家信访局与吉林省信访局等信访机构投诉;且被告人多次以没有土地无法生活为由到扶余市三井子镇人民政府作闹,并以进京访相要挟,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六次向三井子镇政府索要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1992年我家五口人从黑龙江迁回扶余县三井子镇牧场村,1998年又搬到三井子镇二龙村。我在三井子镇户口迁入时间不是1997年就是199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村长王德顺给我办的手续。我户口迁入时一轮土地承包已经结束,二轮承包没开始。当时群众反映说我是外来的,不应该分地,村上也没办法,就没给我分。我在海林市没有耕地。我家在海林的户口是2016年梁金宝去海林注销的。我现在上访诉求是一、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家七口人没分到土地;二、这些年我上访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谁的责任谁赔。我去过扶余市信访局、松原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我在北京呆过一年半,为了上访,上访次数记不清了。我多次给组织部、中纪委、信访局写过上访信。我没有得到正规答复,政府人口头说给我处理问题,还让我回当地政府解决。我去过三井子政府很多次,始终没给我处理。我每次去北京上访,都用钱,我拿车票给政府工作人员看,他们就以民政救助形式给我200-300元钱,他们给我钱我就接着,不给我我也不要。三井子政府一共给我三四次,有1000元钱。我儿子梁金宝跟我上访过二三次。2、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2016年9月份担任三井子镇党委书记,之前是三井子镇长。梁振华父子经常到我们镇政府作闹,还经常去北京上访。梁振华老家是黑龙江海林县的,二轮土地承包前他家就搬过来了,搬来后他把自己户口落到牧场村了,谁也不知道,二轮土地承包时就没给他分地,村上当时也看见这户口了,但属于边缘人员,就公决不给他分地。他当时也没要地,开修理部、干电焊工。那时地不值钱,还得交农业税提留。2002年,他家就搬到二龙村,到那后也没要地。2003年后地不交农业税了,还发直补了,地值钱了,梁振华开始要地,一要就要七口人的地。除他自己外,其余六口人都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搬来的,所以没法给。这爷俩包括他们全家,就仗着自己家穷,就以为自己老迈,儿子虎,就以为干啥都行,不但肆无忌惮,还四处告状,成年累月折腾镇政府和二龙村委会,也去过不少次北京,梁金宝还没玩没了往国家信访局恶意投诉。他们每次进京我们都得去接,耐心做工作,跟他们讲道理,还得答应回来后给拿点钱,好说好商量的把他们哄回来。回来后给他拿的车费和食宿费,有时候还多要点,不给不行,总拿去北京上访威胁我们。他们去镇上作闹时也给过钱,一共给过八九次,2800元钱。每次来镇上闹,都说自己生活不了,在我们办公室不出来,作闹说自己没地住没吃的,为了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减轻不良影响,就先以救济款的名义先给他们点生活费,好打发回去。他家不符合救助条件。他家因为告状已经办理了低保,没有其他救助条件,也没这方面政策,就因为梁振华和梁金宝还有他家人老来政府吵闹,还以上北京上访威胁我们,为了维稳就一次次给点钱,说白了,就是倚老卖老朝我们强拿硬要。因为他去北京上访我们怎么劝都不回来,为了把他哄回来说给他点钱,他才回来。还有就是他在镇政府闹,为了把他答复走,给他拿几百元钱,都是以民政救助名义给他钱。民政救助是以老百姓能吃上饱饭不至于饿死冻死及出现重大事故为原则,没有相关法律文件和规定,因为梁振华家开了不少荒地能达到吃饱穿暖的能力,所以他不符合救助条件。梁振华在上访期间多次到政府作闹,不给钱不走,政府给梁振华的钱不是自愿的。以民政名义给好听,正常这样的钱都给不出。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我是三井子镇民政办公室科员。梁振华父子是二龙村人,因为地的事经常到北京上访。镇上的临时补助,8份救济费支付凭证都是他来镇上闹,说自己没地没吃的,镇上给他拿的钱,让他回去别到处找了。4、证人谭某证言,证实我是三井子民政助理,我认识梁振华父子,听说他俩是上访人员。镇上给过梁振华家八次救济款。一共给了2800元,都是他们来镇上闹,每次都在领导屋里不出来,说自己没地住没吃的,过不去年了,领导就说以救济款的名义先给他们点生活费,给他们打发回去。他们要这些钱不符合条件,就是老来吵闹,要上访,为了维稳需要就一点点给他们钱。梁振华经常去北京上访,还经常来镇上作闹,没办法为了维稳和消除他在镇上闹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就以民政救助的形式给他拿几百块钱,梁振华不符合救助条件,给他的钱都是作闹要出来的。5、证人蒋某证言,证实我2009年3月份至今任三井子镇二龙山村书记。梁振华与梁金宝是我村村民,居住在我村。他父子俩从2010年开始上访。第一次上访是因为他们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没分到土地,第二次上访是告永和村把他们在永和村草原上的开荒地被永和村收回去了,他们想要回草原的开荒地,永和村不给。他们去乡里、市里、省里、北京都去过。1999年或2000年梁振华把自己和他家总共7口人的户口一起迁到二龙山村,具体时间忘记了,但肯定是二轮土地承包后迁来的。我村是1997年末分的地,他家在我村没分到地。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2002年担任原二龙山乡司法所所长,2005年8月起担任合并后三井子司法所所长,2003-2007年兼任过原二龙山乡牧场村书记,我也是牧场村人,二轮土地承包时我也在村上。我认识梁振华和梁金宝父子,他们原是牧场村的人,现在是有名的上访户,多次进京上访。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时梁振华没要地,当时有群众的公决,群众不承认他是牧场村的人就没给他地,他也没提出来要。消农业税后梁振华就开始向村里要地了。当时我是牧场村书记,我到派出所核对了他的户口,户口显示他一口人是牧场村的户口,且在2002年已经将户口迁到原二龙山村,因为他已经不是牧场村人,且他还要全家6口人承包地,我一看无理要求就没答应他,这之后他就开始上访,先后多次到镇里、市里、省里和北京等各部门上访,给我们各部门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当时分地时村上知道他家户口在海林县,属于双户口,他在我村有一个户口,分地之前公示户口时大伙一看没这个人,就没分他地,他自己也没要。当时他开个电焊修理部,生意不错,后来生意不好了,就来要地。7、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梁振华是我哥哥。梁振华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到3垧多地,他家是在1992年左右搬走的。村长蔡某某跟我说要种地就把梁振华欠村上的农业税和提留8000多元交上,我把他欠的钱交了后我就开始种那1.75垧地。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村延续了每家原有的土地,我现在土地证上是66.7亩地,包括我自己家人分的地和梁振华家的1.75垧地。分地这些年梁振华也没朝我要过地,梁振华搬走时户口一起跟着迁走的。种梁振华家的地一共是6家,有于世胜、魏某某、刘汉林、朱明立、还有我家和一个叫三池子的。我分的地是合法的,梁振华回来朝我要地跟我说不着,我什么手续都有。8、证人蔡某证言,证实我原是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西德家村书记。梁振华一家以前在我村居住过,1992年左右他家搬吉林去了。梁振华一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分过1垧多土地,我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重新分,每一家延续第一轮土地面积,由于梁振华家欠村里钱没还上,所以村上把他家土地收回去了。他家走时村上不知道,他家走之后地就被四五户地邻给种了。由于他家欠村上提留钱,村上想收他家地,收了几次也没收上来。后来二轮土地承包时这些地就延续给各户了,另外还有1垧多地我跟梁某说让他把梁振华欠的钱替他交上,然后你就种梁振华的地,他分几次把钱都交上了,二轮土地承包时他自己的地也延续下来了。梁振华二轮土地承包时没回来要地。如果他回来不管欠村上多少钱都必须给他分地,当时地不值钱还得交税,他还欠村上钱,他怕村上朝他要钱,所以他才没回来要地。种梁振华地的有梁某、王提华、于世胜、魏某某、张光洪等人。9、证人魏某证言,证实我和梁振华一个屯子,他家搬走多年了。一轮土地承包时他家分到地了,二轮分地时他家没回来人分地。我种了梁振华家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分的7亩多地,这块地挨着我家地所以村上就把此地分给我了。我村二轮土地承包时就正式把这7亩地分给我了,我有合同。10、证人包某证言,证实我2008年起任黑龙江省海林市西德家村村长。我认识梁振华,他在西德家村住过。2016年梁某来找我,让我开一个证明梁振华在西德家村没有耕地的证明,我查了村上台账,没有梁振华的台账,我就给他开无耕地证明。11、提取笔录及临时补助、救济费支款凭证复印件八枚及三井子政府民政汇总单一份,证实2017年1月5日办案民警从三井子财政所提取到三井子镇给梁振华及其家人的救济费支付凭证八枚,总计金额为2800元。分别为:2016年2月5日梁金宝500元及同日梁振华200元;2016年2月23日梁振华500元、2016年7月11日梁振华300元、2016年7月18日梁振华500元、2015年2月15日梁振华300元、2015年8月13日梁振华300元、2014年6月19日梁振华儿媳妇闫术杰200元,以上有6笔是由被告人梁振华领取,总数为2100元。支款凭证上救济类别均为“救灾”,用途均为“解决口粮”。12、扶余市信访局出具的吉林省信访信息系统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振华自2009年6月至2016年5月11日因土地问题以书信形式或本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吉林省信访局、松原市信访局及扶余市信访局等上访,表中显示2016年5月11日给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1次、2015年9月11日去国家信访局上访1次、2009年6月12日与2010年4月9日给国家信访局去信2次、2010年4月13日、2015年5月25日、26日去吉林省信访局上访3次、2010年5月29日、6月27日、7月7日与2010年5月26日给吉林省信访局去信4次、2015年12月29日、2010年4月17日去松原市信访局上访2次、2016年1月8日去扶余市信访局上访1次、2010年7月14日给扶余市信访局写信1次,以上总计15次。13、证言复印件一份,此证言系从梁某处提取,出具时间是2016年10月24日,证实梁振华在德家五队于92年从德家把户口迁走,当时欠下村里三角债没还,村98年开始搞二轮土地承包,因梁振华户口迁走,所以二轮土地承包就没分给他土地,当时蔡某某是村委会主任,书记是孙长运。14、证明复印件一份,此证明系从梁某处提取,系西德家村委会给梁振华出具的,出具时间是2016年11月9日,证实井德家村委会查账,第二轮土地承包村土地台账没有梁振华家,台账上没有土地。15、户籍证明存根及问题户口注销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梁振华及其妻子(已去世)、长子梁金宝及三子梁金学(梁金学改名为梁金桥)在海林市户籍登记身份信息及2016年11月19日上述户口均被注销的事实;注销理由:为空挂户未办理过二代身份证,为重复户口。16、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证明,证实在户籍平台上调取梁振华户籍信息,未显示其迁入三井子镇二龙山村具体时间和痕迹,暂时无法调取梁振华具体迁户时间。17、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梁振华家中将其抓获。18、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振华的身份信息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9、扶余市公安局三井子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振华在辖区居住期间多次因土地问题进京上访,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在辖区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无前科。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梁振华因自己及家人未分到土地而多次到信访机关走访及书信投诉,且因土地问题及生活困难等原因多次找到地方行政机关,且多次向地方行政机关索要钱款2100元的事实,有其供述的情节过程,证人于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且有临时补助救济费支款凭证及吉林省信访信息系统清单等证据衔接印证,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华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7.105公顷,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因土地问题多次到信访机构走访及投诉,制造信访压力,并以进京访相要挟,多次向地方行政机关强索财物2100元,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辩称开垦草原是经过相关人员审批同意,收受钱款是政府主动给付而非其索要,上述辩解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对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及索要财物2100元事实供认,且开垦草原及种植作物时间短、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结合其未分到土地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振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吕秀贤审判员 卢 欣审判员 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邢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