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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葛晋与邵建龙、姚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晋,邵建龙,姚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860号原告:葛晋,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广,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建龙,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姚建霞,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葛晋(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邵建龙、姚建霞(以下简称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浩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广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8月2日,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邵建龙、姚建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建霞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8000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材料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于2016年8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因需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至今未予归还。另查明,二被告于1999年4月8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邵建龙及案外人姚玉良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邵建龙作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属借款人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故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建霞对本案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建龙、姚建霞共同归还原告葛晋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邵建龙、姚建霞共同支付原告葛晋借款利息7200元(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此后的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邵建龙、姚建霞共同负担。原告葛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邵建龙、姚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尧?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