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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映华与沙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映华,沙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杨映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沙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映华与被执行人沙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杨映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充分,合法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杨映华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甘0422执392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