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兰广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兰广健,赵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孙文锦,总监。委托代理人:黄玉敏,职工。申请执行人:兰广健,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赵倩倩,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