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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高光泽与张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泽,张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540号原告:高光泽,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张福山,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高光泽诉被告张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光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修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