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高光泽与张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泽,张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540号原告:高光泽,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张福山,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高光泽诉被告张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光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泽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修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