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红梅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红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16号罪犯邱红梅,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石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红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同案自愿撤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2年2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28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邱红梅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红梅自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和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事实细则》的相关规定,累计计表扬3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邱红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红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