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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王某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委托代理人:沈静,女,1983年7月10日生,汉族,该银行员工,身份证号:5303221983********,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山西省芮城。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65年6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某某、苏某某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