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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某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01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谭某凤,女,,瑶族,初中文化,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龚某超,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凤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某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2017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凤抓获,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对被告人谭某凤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谭某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提出被告人谭某凤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已经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谭某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