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敏生与毛云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生,毛云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420号原告:徐敏生,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毛云方,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徐敏生诉被告毛云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107年8月1日,原告徐敏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敏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敏生负担.审判员 戴亚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玉萍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