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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2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作兴与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兴,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02民初6114号原告:张作兴,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山东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飞,山东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林,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张作兴与被告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张作兴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作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作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作兴负担。审判员  秦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