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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学斌与张全、刘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学斌,张全,刘贵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忠,男,汉族。上诉人吴学斌因与被上诉人张全、被上诉人刘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学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屈胜肖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