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学斌与张全、刘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学斌,张全,刘贵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明,山西况有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贵忠,男,汉族。上诉人吴学斌因与被上诉人张全、被上诉人刘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大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学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屈胜肖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