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杰,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浙048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杰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邱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杰���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杰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刑初5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静霞审判员 何国林审判员 胡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