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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毛丽君与曾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君,曾道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110号之一原告:毛丽君,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曾道银,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君与被告曾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30元由原告毛丽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邓 竞人民陪审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