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葛义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义,曾用名戈义,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本科文化,职员,户籍地宿迁市,住宿迁市宿城区。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义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义原系宿迁市小牛普惠信贷公司员工。2017年3月,被告人葛义自宿迁市小牛普惠信贷公司离职。2017年4月,被告人葛义利用掌握的小牛普惠信贷公司客户信息,谎称自己仍是小牛普惠信贷公司客服,以帮助客户还贷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3245元、宋某555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葛义退赔被害人陈某、宋某全部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二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葛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葛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义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葛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