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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永军与李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军,李先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633号原告:程永军,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红,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程永军与被告李先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立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子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