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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升,姚卫东,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连升,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姚卫东,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刚,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3)庆法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李连升的账户存款,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连升在庆云农村商业银行尚堂支行的账户(账号:62×××99)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