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王铁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王铁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05号原告:张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达,系沈阳市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与被告王铁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