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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王铁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王铁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05号原告:张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达,系沈阳市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与被告王铁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