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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钱瑱与钱凌强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瑱,钱凌强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842号原告钱瑱,女,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林金雯,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凌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钱瑱诉被告钱凌强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瑱的委托代理人林金雯、原香微,被告钱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瑱诉称,被告系其父亲,林金雯系其母亲。2008年原南浔路XXX号公房拆迁,原被告及林金雯均系安置人口,分得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根据林金雯与被告在1998年的离婚协议之约定,原告应当随被告生活,但事实上被告长期不抚养原告,分得安置房屋后又独占房屋并擅自出售,造成原告目前居住困难。现原告认为其系动迁安置人员,享有动迁利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居住补偿款人民币45万元。被告钱凌强辩称,双方身份关系属实。动迁后,在被告父亲的主持下,给予林金雯补偿款17万余元,然后让原告回林金雯处生活,并确定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办被告一人产权。2011年,因被告生意亏本,经家人协商决定出售上述房屋还债。此后,被告将余款在四川绵阳购买了现在的住房,并考虑父女关系,特意将原告作为共同产权人并确定原告占有49%的产权份额。另外,被告前几年得知原告准备到顾村附近读书后就主动与父母商量,让原告及林金雯搬入被告父母所有的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居住。综上,被告对原告一方面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面也对其生活居住进行了一定的安排,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而且现在原告已经成年,理应独立生活,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更明显超过时效,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同意。经审理查明,钱凌强、林金雯原系夫妻,婚后居住在南浔路XXX号。双方于1998年离婚,离婚协议确定女儿钱瑱随钱凌强生活,居住在南浔路XXX号,林金雯搬出自行解决住房。2008年7月21日,钱凌强代表家庭成员与动迁单位签署南浔路XXX号房屋的动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的应安置人口包括钱凌强父母、林金雯、钱瑱及其他亲属等共十一人,确定的安置房屋共四套。同年7月25日,上述安置人口中部分人员签署情况说明,确认四套房屋的具体分配,该情况说明记载钱凌强、林金雯、钱瑱分得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但钱凌强未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名。2008年8月,动迁单位出具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记载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购房人为钱凌强一人。此后,钱凌强个人与上海爱建顾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上述房屋并登记成为产权人。2011年8月,钱凌强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吴某。2014年,被告购买四川绵阳科创园区创业大道245号树高卡地亚2栋1单元18层3号房屋,建筑面积76.4平方米,产权登记为钱凌强51%、钱瑱49%。另查明,原告读高中以来一直与林金雯居住在其爷爷奶奶所有的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调解书、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分配情况说明,被告提供的四川绵阳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享有动迁利益无疑,但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另当别论。从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虽然主要与母亲林金雯共同生活,但自述长期与爷爷奶奶即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及居住,故其对动迁当时的安置情况及后续动迁房的处置等情况显然应当知晓并同意,否则双方矛盾早就应该爆发,不可能事隔多年后才发生诉讼。另外,被告对原告已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根据目前情况,其并无义务为原告提供本地住房,故原告庭审中反复强调其在上海无住房,不能作为本案诉讼的合理理由。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钱瑱要求被告钱凌强支付居住补偿款45万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钱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华审 判 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薛辰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