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某1,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某2,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高某3,女,1963年1月21月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高某4,女,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高某1与高某2、高某3、高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高某1之父高春义(已去世)住房公积金被另案冻结,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无法单独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