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福成与被告石立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成,石立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674号原告:刘福成,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敏(刘福成姐姐),女,1964年10月31号,现住临江市。被告:石立国,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左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成与被告石立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刘福成负担。审判员 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