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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XX与梁XX执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闫XX,女,汉族。被执行人梁XX,男,汉族。方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28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梁XX在(2017)晋1128执20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XX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