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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志常犯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186号被执行人张志常。关于张志常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常于2016年5月4日、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2月14日共计交纳了执行款15万元,包括已收取的保证金2000元,总共执行到位人民币152000.00元,对于剩余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志常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各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执1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杨 坚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