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琳与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482号原告王琳,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抚顺市中心医院,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XX,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佟恩祥。委托代理人李泓熙,系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鲍杰,系该中心法律顾问。第三人抚顺市安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同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诉被告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