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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吴汗平、吴玉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吴汗平,吴玉容,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481号。负责人吴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汗平,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玉容(吴汗平之妻),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乐坪东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共同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贷款本金9373333.83元、利息360706.15元、罚息27239.22元,共计9761279.20元,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罚息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共有的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西路(产权证号为:涟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的上述债务在被告吴汗平、吴玉容提供的房产实现债权之后所余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汗平、吴玉容追偿。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由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80129元。六、由吴汗平、吴玉容、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76607元。但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直未自觉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在外所欠的债务较多,名下财产暂不能偿还其所欠的债务,故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汗平、吴玉容、娄底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 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