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9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肇玉明、宋维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肇玉明,宋维俊,赵营,郭东瑶,金俊,羿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1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肇玉明。被申请人:宋维俊。被申请人:赵营。被申请人:郭东瑶。被申请人:金俊。被申请人:羿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诉被告肇玉明、宋维俊、赵营、郭东瑶、金俊、羿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肇玉明、宋维俊、赵营、郭东瑶、金俊、羿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57.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肇玉明、宋维俊、赵营、郭东瑶、金俊、羿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57.9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