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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蔡某、周某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周某松,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周某松,男,1974年11年9月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12591M。法定代表人蔡振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娟、周明松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1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娟、周明松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370.63元及执行费5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蔡娟、周明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中诚胜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