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剑等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剑,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安东艳、XXX。被告人岳林继,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数量化投资总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旭。辩护人马玉珍。被告人刘伟,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事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尹爱民。被告人岳林虎,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平顶山市嘉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文策。被告人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剑及其辩护人安东艳、XXX、被告人岳林继及其辩护人李旭、马玉珍、被告人刘伟及其辩护人尹爱民、被告人岳林虎及其辩护人潘文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夏季,时任东兴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的张法(另案处理)到上海找到时任中原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的被告人岳林继,与其商定成立一个丙类户公司,在债券的交易中私自增加丙类户交易环节,采取私下的串通交易、关联交易,把相关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到丙类户,将该机构的利益输送至丙类账户,达到为个人牟利的目的。二人约定张法负责寻找相关机构进行利益输送和输送利益的债券交易路径,岳林继负责将输送到丙类户的利益提出并按约定比例分赃,张法占七成,岳林继占三成。张法与岳林继商定后,岳林继找到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事员的被告人刘伟,与其商议成立丙类户公司,并将公司操作方法告知刘伟。商议后由刘伟负责公司成立的所有事项,并负责沟通将���司账户的资金能够汇入指定的个人账户一事,约定岳林继的获利部分二人各得50%。2008年11月13日,岳林继、刘伟为了规避行业规定,以岳林继之兄被告人岳林虎的名义成立了平顶山市嘉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诚公司),让岳林虎负责公司的一些业务性工作,并承诺每月给其开2000元工资。后经张法联系将嘉士诚公司挂靠到哈尔滨银行,成为哈尔滨银行的债券交易丙类户。刘伟在平顶山工商银行开设了嘉士诚公司账户及刘伟等个人账户,为转移非法资金做准备。2008年底,张法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的交易员被告人王剑商定,利用王剑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掌握的工商银行持有的债券,以低卖或高买的手段向张法指定的交易路径进行利益输送,然后通过丙类户嘉士诚公司将非法利益取得,王剑同意。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王剑利用其担任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的职务便利,按照张法安排的交易路径,将工商银行持有的“08国债18”、“07央行票据23”、“08农发13”、“08国开06”、“10本钢CP01”、“10神华MTN1”、“10中石油MTN1”、“10农发06”、“10附息国债02”9支债券,采取低卖或高买的手段,交易到张法指定的机构。之后张法安排岳林继按照其指令继续进行债券交易,岳林继通过网络邮箱给岳林虎发送债券交易指令,岳林虎按照岳林继发来的交易内容填写债券交易通知单,把填写好的通知单再用传真机发给哈尔滨银行进行非法的债券交易,将原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嘉士诚公司帐户,侵占工商银行利益。张法与被告人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从中非法获利2137.396万元,其中王剑非法获利532.7995万元,岳林继非法获利192.3888万元,刘伟非法获利192.3888万元,岳林虎非法获利1.725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部分款物。经侦查,被告人王剑、岳林虎分别于2016年3月3日、3月17日在北京市、浙江省天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伟、岳林继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4月18日到河南省平顶山市、上海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剑伙同张法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在买卖债券的过程中,私自增设丙类户交易环节,将工商银行的利益非法留存在岳林继、刘伟、岳林虎控制的丙类户中,并按比例进行分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剑系主犯,被告人岳林继、刘伟、岳林虎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岳林继、刘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岳林继、刘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岳林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王剑的辩护人认为,从王剑参与时间、所起的作用及操作次数上来看,应认定王剑为从犯,王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返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岳林继的辩护人认为,岳林继系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具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对岳林继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刘伟的辩护人认为,刘伟没有参与王剑、张法、岳林继等人的犯罪预谋,不知道利益输送,因此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刘伟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考虑其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岳林虎的辩护人认为,岳林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根据岳林虎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判断,其对公司如何涉嫌犯罪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其实施行为的后果,虽然岳林虎以帮助弟弟岳林继为目的,被登记为嘉士诚公司的法人,但是其并非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只接受指令从事一些简单的操作,也未参与利益分配,仅赚取固定工资,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如果法院认定岳林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考虑其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其他同案行为人,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夏季,时任东兴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的张法(在逃)到上海找到时任中原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总监的被告人岳林继,与其商定成立一个丙类户公司,在债券的交易中私自增加丙类户交易环节,采取私下的串通交易、关联交易,把相关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到丙类户,将该机构的利益输送至丙类账户,达到为个人牟利的目的。二人约定张法负责寻找相关机构进行利益输送和输送利益的债券交易路径,岳林继负责将输送到丙类户的利益提出,并按约定比例分赃,张法占七成,岳林继占三成。张法与岳林继商定后,岳林继找到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国库科的办事员被告���刘伟,与其商议成立丙类户公司,并将公司操作方法告知刘伟。刘伟负责公司成立的所有事项,并负责沟通将公司账户的资金汇入到指定的个人账户,约定岳林继的获利部分二人各得50%。2008年11月13日,岳林继、刘伟为了规避行业规定,以岳林继之兄被告人岳林虎的名义成立了平顶山市嘉士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诚公司),让岳林虎负责公司的一些业务性工作,并承诺每月给其开工资人民币2000元。后经张法联系,将嘉士诚公司挂靠到哈尔滨银行,成为哈尔滨银行的债券交易丙类户。刘伟在平顶山工商银行开设了嘉士诚公司账户及刘伟等个人账户,为转移非法资金做准备。2008年底,张法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的交易员被告人王剑商议,利用王剑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掌握的工商银行持有的债券,以低卖或高买的手段向张法指定的交易路径进行利益输送,通过嘉士诚公司获取利益,王剑同意。在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王剑按照张法安排的交易路径,将工商银行持有的“08国债18”、“07央行票据23”、“08农发13”、“08国开06”、“10本钢CP01”、“10神华MTN1”、“10中石油MTN1”、“10农发06”、“10附息国债02”9支债券,采取低卖或高买的手段,交易到张法指定的机构。随后,岳林继按照张法指令继续进行债券交易,通过网络邮箱给岳林虎发送债券交易指令,岳林虎填写债券交易通知单,并把填写好的通知单用传真机发给哈尔滨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将原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嘉士诚公司帐户,侵占工商银行利益。张法与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从中非法获利2137.396万元,其中王剑非法获利532.7995万元,岳林继非法获利192.3888万元,刘伟非法获利192.3888万元,岳林虎非法获利1.7252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部分款物。本院审理过程中,已追缴王剑、岳林继、刘伟的违法所得。王剑于2016年3月3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岳林虎于2016年3月17日在浙江省天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刘伟于2016年3月21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机关投案、岳林继于2016年4月18日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审计要情,证实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至2010年,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处副处长王剑伙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张法等人,涉嫌通过债券交易向民营企业平顶山市嘉士诚公司输送利益,并收受该公司大额钱款,涉嫌操纵债券交易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并从中牟取私利。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嘉士诚公司、各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情况。3.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证实债券名称及交易要素。4.岗位责任及任免通知书,证实人民币利率交易处高级经理王剑的岗位职责是根据统一交易策略及时对市场形势的判断,在交易授权及限额内,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人民币债券、利率互换等人民币利率产品做市交易。2011年9月8日被聘为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经理,聘期三年,至2014年9月止。5.扣押清单,证实部分涉案财产及账户已被查封或者冻结。(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王剑是债券交易员,后来提为高级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人民币债券交易。现券交易就是为我们银行购买债券组合取得收益后卖出。工商银行的交易员买进债券或者卖出债券,都是代表工商银行购进或者卖出,购进的债券就是工商银行的债券,卖出的债券也是工商银行的债券,和其它第三方机构都没有任何关系,也不存在除了交易平台交易的以外和其它第三方的机构有交易的可能。(向其出示审计署整理的王剑所作债券交易的路径图表及债券交易成交单)其中几笔交易价格偏离价格较大,但是怎么产生的这些异常交易,只能说有待核查。2.王某的证言,证实王剑的业务权限只能做债券交易类业务,包括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等。工商银行的交易员进行买进债券或者卖出债券,都是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进或者卖出,购进的债券就是工商银行的债券,卖出的债券也是工商银行的债券。(向其出示审计署整理的王剑所作债券交易的路径图表及债券交易成交单)王剑做的都是现券交易,其中几笔交易价格偏离较大,从债券交易上看,因为王剑没有按公允的价值交易,有让渡工商银行利益的嫌疑。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1月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担任投资经理,早期时也兼任债券交易员。2009年至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是舒某,副总经理是张法。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6月17日东兴证券卖给哈尔滨银行的三笔现券交易是其做的,都是过券交易,每笔交易给公司创造了3、4千元的收益,扩大了公司债券的交易量。通过看交易单,东兴证券都卖给哈尔滨银行的一个丙类户,那个丙类户其不认识,这笔业务哈尔滨银行的丙类户��概赚了1000万元。现在看就是不正常的交易。有可能是当时的张法副总让我做的,因为张法就是从哈尔滨银行出来的,那里他比较熟悉。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哈尔滨银行资金营运部交易员,主要业务是替丙类户做债券交易,就是按照结算代理户给其发送交易指令后成交。在2008年末至2010年1月份期间,哈尔滨银行所有替丙类户的债券交易都是由其一个人负责。(向其出示哈尔滨银行提供的现券买卖成交单)以上的交易都是其替丙类户平顶山市嘉士诚公司做的债券交易。在做委托代理债券交易时其没有核对债券交易的价格与中债登估值的偏离度,就按照丙类户给其下达的交易指令去操作这三笔交易,委托现券买卖的申请单上有岳林虎的名章,应该是岳林虎和其联系的。(向其出示国家审计署提供的债券交易路径图)通过看路径图发现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工商银行以低买高卖的形式向丙类户平顶山嘉士诚公司输送利益,造成了工商银行的损失。其做的这几笔业务,个人没有得到酬金。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哈尔滨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债券代理交易,就是替丙类户做债券交易。在哈尔滨银行开立丙类户做债券交易有80户左右,具体哪家公司记不清楚了。2010年3月8日至2010年7月20日这几笔交易应该是其替平顶山市嘉士诚公司做的。委托现券买卖的申请单上有岳林虎的名章,应该是岳林虎和其联系的,每次都是通过传真发过来。其做的这几笔业务,没有得到其他酬金。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用其母刘华丽的名在银行开户,后将银行卡给王剑使用。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把招行账户和其母亲账户给岳林继使用,���中的交易都是岳林继操作。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招生代理,岳林继就把他的同事、朋友介绍给其,通过其推荐到中南民大读研究生,这些人的学费是通过其交到学校的。其银行流水上2010年11月1日14.05万元应该是岳林继汇给其的学费。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岳林虎、岳林继、刘伟用余某的名合伙开公司,用余某的银行卡转账。10.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岳林虎、刘伟让其办银行卡供二人使用。(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的供述,证实4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四)鉴定意见黑龙江安联司法鉴定所黑安联��字[2016]第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法、王剑、岳林继、岳林虎、刘伟五人在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间通过9笔债券交易侵占工商银行利益,从中非法获利2137.396万元。2、张法非法获利1218.0937万元、王剑非法获利532.7995万元、岳林继非法获利192.3888万元、刘伟非法获利192.3888万元、岳林虎非法获利1.7252万元。(五)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王剑、岳林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刘伟、岳林继系投案自首。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剑在张法的授意下,利用其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的职务便利,按照张法指令的交易路径,将工商银行持有的债券,采取低卖或高买的手段,进行��益输送;被告人岳林继在张法的授意下,伙同刘伟、岳林虎私自增设丙类户交易环节,将工商银行的利益非法留存在岳林继、刘伟、岳林虎控制的丙类户中,并按比例进行分赃,数额巨大,4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剑的辩护人提出王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剑时任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涉案的9笔债券的利益输送交易均由其完成,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王剑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王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岳林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刘伟的辩护人提出刘伟没有参与王剑、张法、岳林继等人的犯罪预谋,不应认定为共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伟虽未参与张法和岳林继的共谋,但是其协助岳林继以岳林虎的名义申请设立嘉士诚公司,开设相关账户,为转移非法资金提供便利条件,同时2人约定利润各取50%,因此刘伟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刘伟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可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岳林虎的辩护人提出岳林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岳林虎在其弟弟岳林继的要求下,以其名义成立嘉士诚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主要工作是接受岳林继发送的证券交易指令填写债券交易通知单,并将交易通知单发送到哈尔滨银行,岳林虎协助岳林继、刘伟等人转移非法资金,其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岳林虎系从犯、初犯,归��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王剑、岳林继、刘伟、岳林虎犯职务侵占,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岳林继、刘伟、岳林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剑、岳林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岳林继、刘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王剑、岳林继、刘伟均将其所得赃款悉数上缴。综上,可对王剑从轻处罚,应对岳林继、刘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岳林虎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二、被告人岳林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刘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岳林继、刘伟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岳林虎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五、对被告人王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2.7995万元(其中追缴现金人民币376.3519万元、冻结王剑名下账户人民币156.4476万元)、被告人岳林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888万元、被告人刘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88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 芳审判员 孙 烜审判员 齐慧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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