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鲁汉群、李园等与张早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汉群,李园,张早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916号原告:鲁汉群,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园,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盟盟,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早英,女,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拾林(系被告张早英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鲁汉群、李园诉被告张早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鲁汉群、李园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汉群、李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汉群、李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鲁汉群、李园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严橄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