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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鲁汉群、李园等与张早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汉群,李园,张早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916号原告:鲁汉群,女,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李园,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盟盟,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早英,女,193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拾林(系被告张早英的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鲁汉群、李园诉被告张早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鲁汉群、李园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汉群、李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汉群、李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鲁汉群、李园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严橄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