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560号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中心某幢某室。法定代表人:刁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祝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