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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560号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中心某幢某室。法定代表人:刁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祝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