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弥成昆、董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弥成昆,董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107号之一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544496-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67号1栋1层法定代表人:任国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弥成昆,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董春燕,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弥成昆、董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1.00元,减半收取计3125.50元,由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