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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弥成昆、董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弥成昆,董春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107号之一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544496-0,,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67号1栋1层法定代表人:任国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弥成昆,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董春燕,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弥成昆、董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1.00元,减半收取计3125.50元,由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