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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亚继与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公正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继,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72号原告:胡亚继(曾用名胡亚志),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和,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幢*楼。法定代表人:胡炳福,该公证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民,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洲,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北路32号。负责人:王道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胡亚继与被告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公正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继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程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