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6017-1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017-16060号原告: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某。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某。原告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四十四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