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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国红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红,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红,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国红与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吴国红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国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国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