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素青、李慧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青,李慧,李恩言,天津市特美特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刘素青申请执行人:李慧申请执行人:李恩言被执行人:天津市特美特窗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青、李慧、李恩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特美特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伊西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