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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忠平与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平,李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92号原告:肖忠平,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李智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忠平诉被告李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忠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肖忠平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