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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涛、李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涛,李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林涛,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址:铜鼓县。被执行人:李缘,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铜鼓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林涛与李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缘应支付申请人林涛案款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执行费247.43元。被执行人李缘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工商、房产、交警、银行等部门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缘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缘有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李缘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