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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长有与张显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长有,张显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811号原告曲长有,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普兰店市程子坦镇。被告张显惠,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长有诉被告张显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长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长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曲长有25元。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