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国发与被告孔祥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国发,孔祥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2701号原告:雷国发,男,194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孔祥云,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雷国发诉被告孔祥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国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祥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国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孔祥云支付原告工资21300元。事实和理由:龙泉茶场老板孔祥云于2016年3月要求原告找农民工给其管理一百亩茶园,负责锄草、治虫、修剪等,以每天按人出勤记工分的方式计算工资。7月份孔祥云出走茶园,停止管理,出勤天数为267个,每个80元,共21300元。由龙泉茶管理人王天雨核准。被告孔祥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孔祥云系龙泉茶场实际经营人。2016年3月,被告孔祥云委托原告雷国发找人在龙泉山庄茶园打工,具体负责茶园锄草、修剪等工作。原告雷国发带领多人在龙泉茶场出勤267天,按每天80元计算劳动报酬。上述工资合计21360元,由龙泉茶场的管理人员王天雨在工资统计表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出工统计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孔祥云委托原告雷国发找人在龙泉茶场干活,并实际接受了原告雷国发提供的劳务,由此产生债务,现原告雷国发要求被告孔祥云支付21300元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孔祥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之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己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祥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国发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孔祥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长 陈 安人民陪审员 徐学翠人民陪审员 柯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声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