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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王文俊,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琴,女,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个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以(2017)内0627执17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琴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鑫支行开设的账户。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琴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鑫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贺海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执行长 :闫振平 书记员 : 陈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