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盘锦经济开发区南北门业经销处与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经济开发区南北门业经销处,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经济开发区南北门业经销处。经营者:许占成。被执行人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盘锦经济开发区南北门业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5)双民二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102执恢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