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1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协昌家具有限公司、黄建筑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协昌家具有限公司,黄建筑,黄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汇广场23楼,组织机构代码72985288-1。法定代表人张经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协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金碧路156号对面1-4楼,组织机构代码79172260-7。法定代表人黄建筑。被执行人黄建筑,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黄良标,男,195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商贸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筑、黄良标、深圳市协昌家具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375,820.0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8,339.73元,对被执行人黄建筑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碧湖花园A栋1××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60××62)委托评估拍卖。2016年7月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175.73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商贸通公司汇付执行款人民币215,164元。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商贸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偿还人民币1,950,000元,被执行人的债务已履行完毕,请求本院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900元,评估费人民币1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商贸通公司缴纳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实现。申请执行费、评估费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继续采取查控措施已无必要,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停止对被执行人黄建筑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碧湖花园A栋1××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60××62)的拍卖,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张文佳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叶志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