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郭团圆与方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团圆,方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团圆,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方先华,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团圆与被执行人方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方先华偿还原告郭团圆借款1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郭团圆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方先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团圆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先华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先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敖四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