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阮敏与王*洁、许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洁,阮*敏,许*平,陈*弟,兰*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洁,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鲁力量,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丹,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敏,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开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工商联闽商商会法律维权部部长,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审被告许*平,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陈*弟,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兰*铃,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王*洁因与被上诉人阮*敏、原审被告许*平、陈*弟、兰*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洁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洁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王*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童运军代理审判员 孙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