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与被告绥芬河市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绥芬河市教育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874号原告: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经营者:张怀军,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绥芬河市教育局,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郝伟顺。原告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与被告绥芬河市教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绥芬河市新红阳办公家具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