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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7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桦川万邦农机有限公司、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万邦农机有限公司,王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76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南路192号。代表人:王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桦川万邦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桦树村。法定代表人:王峰。被申请人:王秋,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与被告桦川万邦农机有限公司、王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17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420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420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平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